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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 书 馆 阅 览 室 管 理 规 定
一、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在馆内阅览书刊。读者入室时须刷卡并换取代书板。
二、严禁将书包和个人书刊带入阅览区。
三、读者在选取书刊时,须将代书板放在所取书刊的位置,避免乱架;阅后请将书刊放回原处,离室时将代书板交回。
四、读者每次在架上取书刊阅览不得超过1册。凡未经工作人员批准将书刊带出室外者,一律按偷书刊处理。
五、要爱护书刊,不得在书刊上圈划、撕页,对污损、丢失、偷盗书刊者,按有关规定处罚。
六、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先检查是否有缺页、破损、划线等现象,如有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责任自负。
七、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喧哗,严禁在阅览室内打手机。
八、保持阅览室清洁,严禁乱扔废弃物,禁止在桌椅上涂写刻画。
图 书 借 阅 规 则
读者持一卡通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。特别提示:所有借书、续借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、读者没有过期图书,无欠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
图书借阅期限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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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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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
书 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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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长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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续借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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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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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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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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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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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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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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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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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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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、专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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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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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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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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续 借
读者可根据需要,对所借图书进行续借,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前进行,借书5天之内不能续借,且每书只能续借一次。续借时间从续借之日算起。
逾期罚款
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每天0.10元罚款。
遗失赔偿
读者损坏、窃取和遗失图书,按《齐齐哈尔大学关于损坏、窃取和逾期不还书刊的处罚规定》文件执行。
使用他人一卡通借书,图书馆将处以罚款和停止借书。
未办手续、私自携带书刊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图书馆的赔书罚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齐齐哈尔大学关于损坏窃取和逾期不还书刊的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、期刊的管理,减少图书、期刊的破损和丢失,提高书刊的周转率和利用率、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读者借阅书刊时,要认真检查,如发现书刊有污迹、破损、缺页等情况时,须向工作人员声明、否则须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。
第三条 污损书刊赔偿
(一)在书刊内圈划一处罚款0.5元/本,圈划两处罚款1.00元/本。
(二)在书刊圈划三处以上者按下列规定赔偿:
1、197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6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8倍赔偿。
2、1980年——198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4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6倍赔偿。
3、1990年——199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3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4倍赔偿。
4、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2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3倍赔偿。
第四条 撕毁书刊赔偿(期刊以合订本计)
(一)197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8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10倍赔偿。
(二)1980年——198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6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8倍赔偿。
(三)1990年——199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4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6倍赔偿。
(四)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3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5倍赔偿。
第五条
丢失书刊赔偿(期刊以合订本计)
(一)197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10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15倍赔偿。
(二)1980年——198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8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10倍赔偿。
(三)1990年——199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5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6倍赔偿。
(四)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4倍赔偿;工具书按定价5倍赔偿。
(五)读者确将书刊丢失,可用相同版本的书刊相抵,并免于赔偿。
第六条
对窃取书刊者,一律罚款50元/本后,再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。
(一)197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15倍处罚;工具书按定价20倍处罚。
(二)1980年——198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10倍处罚;工具书按定价15倍处罚。
(三)1990年——1999年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6倍处罚;工具书按定价10倍处罚。
(四)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定价5倍处罚;工具书按定价8倍处罚。
(五)对窃取书刊者除施以罚款外,同时交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七条
书刊逾期不还罚款
(一)学生用书借阅期限为30天,教工借阅期限为60天,到期后只能续借一次。
(二)书刊逾期一日罚款0.10元/本。
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、且拒不执行又不听劝阻者,没收其证件并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九条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,原《齐齐哈尔大学关于损坏、窃取和逾期不还书刊的处罚规定(试行)》(齐大字[1998]139号)同时废除。
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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